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等同采用IS0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省名牌产品称号
 
1、使用境外商标的;
2、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3、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申报省名牌产品的好处 
 
1、各地各级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奖励一般为10万-60万。
2、招投标优先权,名牌效应惠及商业谈判、项目采购。
3、理顺企业文化,企业形像,和品牌知名度,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值,有利于宣传推广。
4、名牌产品带动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政策指导和培育名牌产品,带动
了企业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发展。
5、根据现行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工业类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广东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
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6、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成为政府重点推广、宣
传和保护对象。
7、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广东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 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标准图形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广东省名牌产品双色标志。
  第八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印刷单位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广东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公示。
  第十四条 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